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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121之一号

李世威、张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威,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12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威,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67650元(含执行费650元,5000保全费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