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8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刘青军。被告司秀丽。被告李振忠。被告朱晓明。被告刘清义。被告张芹。被告宋彬。被告郭喜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刘青军、司秀丽、李振忠、朱晓明、刘清义、张芹、宋彬、郭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70元,减半收取414.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唐昭晶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