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1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亚军,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沛,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都亿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抚琴小区金琴路北段67号。
法定代表人:姚霖,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亚军与成都亿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7)青羊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军申请再审称,原审中被申请人未出示李亚军书写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说明李亚军与被申请人没有租赁关系,原审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同时,对原审《欠条》的来源和笔迹提出质疑,滞纳金属行政罚款概念,原审法院判决李亚军承担滞纳金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复印件载明李亚军负责处理争议车辆的经济纠纷,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该承诺书并不能否认《欠条》确定的李亚军欠被申请人租车费64700元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对《欠条》的来源和笔迹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由李亚军出具,双方约定了超期付款的惩罚性措施即滞纳金,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欠条》确定的滞纳金判决李亚军承担超期支付的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亚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立
审判员 钟宏
审判员 陈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