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被执行人郭林华,男,汉族,1985年0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倩,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中华,男,汉族,1953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翠梅,女,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哈山,男,回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春勤,女,回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乾,男,汉族,1951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60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林华、杨倩、杨中华、武哈山、袁春勤、李晓乾、王翠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林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倩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中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哈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五、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春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六、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乾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翠梅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