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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2454号

覃芳莉与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芳莉,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454号

原告:覃芳莉。

被告: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

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中,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芳莉诉被告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覃芳莉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芳莉撤回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岑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