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454号
原告:覃芳莉。
被告: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
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中,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芳莉诉被告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覃芳莉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芳莉撤回对被告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岑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