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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436号

潘庆久与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庆久,李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潘庆久,男。

被执行人:李国庆,男。申请执行人潘庆久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峰

审 判 员  刘文帅

代理

审判员  高准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瑞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