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韩道川
被执行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韩道川与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赤 波
审判员 宋 志 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