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393号原告周登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5日,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王代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毛尚东(又名毛东),男,汉族,41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军、王代琼与被告毛尚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登军、王代琼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登军、王代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军、王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周登军、王代琼已预交),由原告周登军、王代琼承担。
审 判 长 张 建
代理
审判员 卢一锋
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