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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393号

周登军、王代琼与毛尚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登军,王代琼,毛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393号原告周登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5日,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王代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毛尚东(又名毛东),男,汉族,41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军、王代琼与被告毛尚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登军、王代琼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登军、王代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军、王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周登军、王代琼已预交),由原告周登军、王代琼承担。

审 判 长  张 建

代理

审判员  卢一锋

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