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05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镕键,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国。
被
申请人:韩新国。
原告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韩新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0万元)。申请人提供自有房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自有房产作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威海市吉林路-106-2号三层、六层房产(威房权证字第20070347**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