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256号
原告:王桂山,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庄擎,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王桂山与被告庄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桂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山以其欲与被告庄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0元,由原告王桂山负担。
审 判 长 郭文波
人民陪审员 庄萍英
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