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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256号

王桂山与庄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桂山,庄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256号

原告:王桂山,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庄擎,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王桂山与被告庄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桂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山以其欲与被告庄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0元,由原告王桂山负担。

审 判 长  郭文波

人民陪审员  庄萍英

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