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执恢1010-1号之一

周才明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才明,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10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才明,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6)鄂0683民13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才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军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军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