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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051号

姚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51号

原告:姚某某,女,1973年10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197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新元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