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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02民初36号

张贵洪与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贵洪,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丽江锐晨滇丽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02民初36号

原告:张贵洪,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忠达。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负责人:吉正波。住所: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丽江锐晨滇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住所:丽江市古城区庆云东路566号幸福里小区*号楼。

原告张贵洪诉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丽江锐晨滇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7日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贵洪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张贵洪承担。

审判长  刘智超

审判员  郭 顺

审判员  顾 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