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翟凤虎。
被告: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凤虎诉被告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凤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凤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凤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凤虎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旗
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
人民陪审员 王 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晋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