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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

翟凤虎与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凤虎,王世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翟凤虎。

被告: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凤虎诉被告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凤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凤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凤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凤虎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旗

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

人民陪审员  王 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晋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