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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240号

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海动、刘玉萍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动,刘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240号

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文博苑*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华猛、朱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动,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刘玉萍,女,汉族,住址。

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动、刘玉萍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薛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