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240号
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文博苑*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华猛、朱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动,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刘玉萍,女,汉族,住址。
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动、刘玉萍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薛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