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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61号

李祖柱、陈莉莉与赵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祖柱,陈莉莉,赵群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祖柱,曾用名李双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莉,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群光,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祖柱、陈莉莉因与被上诉人赵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祖柱、陈莉莉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本案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祖柱、陈莉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汤松柏

代理

审判员  陈莉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