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祖柱,曾用名李双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莉,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群光,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祖柱、陈莉莉因与被上诉人赵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祖柱、陈莉莉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本案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祖柱、陈莉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汤松柏
代理
审判员 陈莉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