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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807号

申请人曹晨执行被申请人周爱芳、曾留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晨,周爱芳,曾留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曹晨,男,1987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爱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留新,男,1955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晨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特1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爱芳、曾留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爱芳、曾留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