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丽,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林松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黄林,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林松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等法律文书材料,但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553元【其中借款本金80万元,案件执行费15418元,保全费、公告费合计5400元,利息493795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4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