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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444号之一

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总经理。被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董事长。本院(2016)鲁150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