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总经理。被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董事长。本院(2016)鲁150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