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299号
申请人:安徽中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敬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顺根,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
申请人:秦玉建,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人安徽中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顺根、秦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芮珍平以其所有的苏A×××××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中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顺根、秦玉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刘顺根、秦玉建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安徽中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