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685号
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