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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财保45号

钟红亮与金建凤、芮竹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红亮,金建凤,芮竹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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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财保45号申请人钟红亮

委托代理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建凤被申请人芮竹生申请人钟红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钟红亮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红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芮竹生名下的坐落于浦江县人民东路XXXX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红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东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代

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