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幸福小区。
被执行人:杨志辉,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文芳与杨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杨志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张芳与被执行人杨志辉系合法夫妻关系,此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志辉及其妻子张芳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城馨家园·襄遇3幢2单元12层5室房屋一套(已网签未办所有权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本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