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平,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高国寨,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路领先高层1单元16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怀平与被执行人高国寨、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180元均由被执行人高国寨、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