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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290号

申请执行人龚伟华与被执行人林金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伟华,林金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90号

申请执行人:龚伟华,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金朝,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国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6.2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