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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834号

易清政与左绍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易清政,左绍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834号原告易清政,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绍斌,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清政诉被告左绍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易清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清政自愿撤回对被告左绍斌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清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易清政负担。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