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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637号

杨光才、龚云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才,龚云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37号移送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杨光才。被执行人龚云封。被执行人杨光才、龚云封罚金刑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4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才、龚云封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