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37号移送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杨光才。被执行人龚云封。被执行人杨光才、龚云封罚金刑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4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才、龚云封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