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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271号

屈正喜与屈胜辉、许雪英、屈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正喜,屈胜辉,许雪英,屈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271号

原告:屈正喜,男,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芹,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胜辉(曾用名屈胜飞),男,汉族,居民。

被告:许雪英,女,汉族,居民。

被告:屈胜伟,男,汉族,居民。

原告屈正喜与被告屈胜辉、许雪英、屈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屈正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正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屈正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7元,减半收取计7778.5元,由屈正喜负担。

审 判 长  吴银辉

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

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文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