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564号
原告:王李平,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宽,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负责人:曹保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平与被告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李平负担。
审 判 长 韦 瑛
审 判 员 安学民
人民陪审员 张苏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