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755号
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名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东海,男,汉族,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作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