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959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阁臣,男。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阁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