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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572号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蔡凤、洪卫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洪卫兵,蔡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村。合伙事务执行人扬中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洪卫兵,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蔡凤,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被执行人洪卫兵、蔡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洪卫兵、蔡凤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卫兵、蔡凤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陈谷来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