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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216号

江惠婵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惠婵,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216号

原告:江惠婵,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文,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惠婵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不服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江惠婵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助理

审判员  姜巧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昆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