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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1479号

储祥梅与徐其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祥梅,徐其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储祥梅。被执行人徐其付。储祥梅与徐其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其付归还申请执行人储祥梅借款25320元、案件受理费2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5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其付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储祥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其付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储祥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凌世林执行员  韩潇沛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洪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