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244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曾榕,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曾榕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移送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阳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