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3民初146号
原告:徐可翠,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明,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谢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翠诉被告谢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可翠于2016年10月8日以原告愿意与被告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翠撤回对被告谢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可翠负担。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薛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