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382号
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中心街建设路**号。
负责人:饶齐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风险合规部副经理。
被告:林建明,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杨玉琴,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饶金娣,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与被告林建明、杨玉琴、饶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以与林建明、杨玉琴、饶金娣庭外协商解决并结清借款,其纠纷已消除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