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16号罪犯朱建伯,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长法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建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421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朱建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朱建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