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552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雄杰,该社职员。被告欧正华。被告罗雪兰,系被告欧正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正华、罗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