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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134号

吕宝瑞与何安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宝瑞,何安均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吕宝瑞,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何安均,男,1977年9月12日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吕宝瑞与何安均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阳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吕  乃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