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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凤久与被执行人岳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52年7月14日生,锡伯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岳某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