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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16号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同兵、王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同兵,王晓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童开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同兵,男,1974年11月1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王晓军,女,1978年9月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同兵、王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同兵、王晓军负债较多,在本院还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其名下车辆之前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此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