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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宜昌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荣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宜昌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荣霞,郑锋,卢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汪飞。被执行人宜昌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郑锋。被执行人张荣霞。被执行人郑锋。被执行人卢永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荣霞、郑锋、卢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荣霞、郑锋、卢永丽连带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0月29日的利息281049.95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以张荣霞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港窑路××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开)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案件受理费47720元,本案执行费546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荣霞、郑锋、卢永丽的银行存款5503413.9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三、以张荣霞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港窑路××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开)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