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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岗与刘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岗,刘晗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4132号原告:刘岗,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晗龙,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岗与被告刘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被告刘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1600元,拖欠的暖气费14014元,拖欠的物业费18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4741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年限为三年,即2014年4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时止。房租从2015年2月24日起当年交租金38000元,其后按每月每平方租金增加一元至2017年2月24日合同到期为止;房租支付方式为年付,且应于每年1月24日前预先支付下一年房租。合同还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房屋租赁合同书》还对原、被告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在支付给原告2014年度、2015年度的房租之后,对于2016年度的租金并未按时支付。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才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的部分房租,对于剩余租金,被告拒绝支付,对于2014年2月24日至今的暖气费,物业费,至今分文未付,且产生了相应的滞纳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晗龙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房租是按期缴纳的,被告现只欠原告租金5000多元,其余的租金是以修车费抵顶了一部分,银行转账支付了一部分,对暖气费14014元无异议,但是暖气不热,被告不愿意全部承担,对于物业费基本已清,对1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不愿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年限为三年,即2014年4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时止。房租从2015年2月24日起当年交租金38000元,其后按每月每平方租金增加一元至2017年2月24日合同到期为止;房租支付方式为年付,且应于每年1月24日前预先支付下一年房租。合同还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房屋租赁合同书》还对原、被告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租赁期间的暖气费共计14014元。2016年至2017年的租金被告支付了15000元。原告当庭计算确定的租金为18160元。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租赁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符合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暖气费14014元,有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1600元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调查确定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为18160元,对该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物业费1800元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10000元,双方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该约定数额过高,明显不合理,本院予以调整为5448元(18160×30%)。被告抗辩称原告提供的房屋存在暖气不热的问题,但其提供的录音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租赁费降为28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岗与被告刘晗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刘晗龙支付原告刘岗租金18160元,支付暖气费14014元,支付违约金5448元,合计376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刘晗龙负担390元,由原告刘岗负担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海容二○一七年一月九日书记员任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