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攸广冰、黄守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俊鸣代理审判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