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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通许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徐榆昊、陈梦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216号徐榆昊、陈梦要:关于通许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通行审执字第216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16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徐榆昊、陈梦要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社会抚养费59922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798.83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