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宋素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素杰,赵秀梅,刘曼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98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洪超,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宋素杰。被告赵秀梅。被告刘曼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素杰、赵秀梅、刘曼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立新审判员 王文涛审判员 袁迎闯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