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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玉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员高飞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