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玉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执字第1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员高飞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