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终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树江与马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树江,马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10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树江,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崔凤娥(与上诉人周树江系夫妻关系),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肖阳甫,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桂清,女,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杨晓旭,阿荣旗查巴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树江因与被上诉人马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阿润,代理审判员王杨红、宋维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树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凤娥、肖阳甫,被上诉人马桂清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桂清提交还款协议书证实在2011年4月27日经其与上诉人周树江核对借款账目,上诉人周树江欠其100540元。上诉人周树江主张该还款协议书中“本息合计拾万零伍佰肆拾元”是被上诉人马桂清后添加的,并提出申请要求对2011年4月27日还款协议书中“本息合计拾万零伍佰肆拾元”是否系后添加的及2011年4月27日还款协议书中“本息合计拾万零伍佰肆拾元”的笔迹与还款协议书其他内容是否系同一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上诉人周树江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由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荣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退回上诉人周树江。审 判 长 阿 润代理审判员 王杨红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尹智慧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