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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惠华与被告陶庆、桑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华,陶庆,桑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号原告:陈惠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陶庆,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桑恩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惠华与被告陶庆、桑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陶庆因经济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惠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用于周转,期限6个月(2016.9.1-2017.3月1日),月息2%。借款人:陶庆2016.9.1”。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以上债务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尚未到期,被告陶庆的履行期限未至,原告陈惠华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惠华的起诉。本案预收的��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马超 来源:百度“”